遵義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鼓勵施工單位爭創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提高全市建筑安全管理總體水平,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的評選,以《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依據。
第三條 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為遵義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榮譽獎,每年評選一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和推薦
第四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可申報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
(一)單體工程建筑面積5000m2以上或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建筑物總層數6層以上(含6層),且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評選辦公室評選時,申報工程的形象進度在主體結構施工階段(不低于4層)。
(二)申報工程自開工以來,未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且總承包單位近兩年來未發生過建筑生產安全事故。
(三)申報工程的各方責任主體沒有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沒有違反《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四)申報工程的承建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均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沒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安全防護、場容衛生、消防和環境保護管理符合規定要求。
(五)申報工程沒有受到過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且沒有拖欠工人工資行為。
第五條 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縣(區、市)住建局申報,縣(區、市)住建局審查篩選后,向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評選辦公室推薦。
第六條 縣(區、市)住建局應積極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創建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工作,每個縣(區、市)每年應推薦2個以上的工地參加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的評選。
第七條 申報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計劃書。
(三)申報工程的全部安全內業資料,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三寶”“四口”防護、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塔吊、起重吊裝和施工機具等10個部分。
(四)施工現場各施工階段、各施工部位的錄像資料刻一份DVD盤。包括基礎、主體等施工階段的現場圍擋、材料堆放、臨邊洞口防護、臨時用電、機具設備、生活設施、場容場貌等。
(五)各縣(區、市)住建局對施工現場的檢查評分表及審查推薦意見。
第八條 各縣(區、市)住建局對申報工程采取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方式進行審查篩選。重點檢查施工現場的場容衛生、安全防護、消防和環境保護等,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可以推薦。
第九條 各縣(區、市)住建局應于每年6月1日前,統一將本地區推薦工程的申報資料送到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評選辦公室。申報資料不完善或逾期送達的,將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申報資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取消評選資格。
第三章 評選辦法
第十一條 市住建局成立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評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住建局分管安全的局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評選辦公室,評選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質量安全科,評選辦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質量安全科負責人兼任,負責評選活動中的日常工作,市安監站協助配合質量安全科共同做好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的評選工作。
第十二條 專家初評和復評:評選辦公室組織專家成立評審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從遵義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技術專家庫中抽取,對申報項目分初評、復評兩個階段,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進行評分,并提出初評、復評意見。
第十三條 評選辦公室根據各縣(區、市)住建局上報的推薦工程項目清單,于每年6月和11月分兩次組織專家對申報工程進行初評和復評檢查。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組成員實行檢評回避制度,凡屬評審專家所屬單位監督、管理、施工、監理的建設項目,評審專家本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評審打分。
第十五條 最后核定:評選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的評分及初評、復評意見,進行綜合評定,擇優選出擬獲獎的工程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批,最終核定年度“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
第十六條 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的評選,嚴格依照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有關管理部門的日常管理進行綜合評定,并按照優中選優、寧缺勿濫的要求,每年獲獎工地一般不超過10個。
第十七條 參與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申報、推薦、評選工作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行為規范,廉潔自律。
第四章、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獲得“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稱號的工程項目,我局將對承建的施工、監理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在全市范圍內通報表揚,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授予榮譽證書,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申報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期間或榮獲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稱號后,應繼續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對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的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工地,將被取消評選資格、撤銷單位和個人已取得的榮譽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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