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工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范文明工地評選活動,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標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境內從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評選自治區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工地(以下簡稱區級文明工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倡導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安全文化建設,鼓勵施工企業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材料、先進設備,積極爭創區級文明工地。
第四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級文明工地評選條件、程序的制定,組織區級文明工地評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級文明工地的檢查和初評工作。
區級文明工地評選的具體業務,可以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
第五條:區級文明工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筑施工活動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未發生四級以上重大傷亡事故或質量事故,未受到建設、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二)達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和本辦法所附《自治區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工地評選條件》;
(三)烏魯木齊地區單位工程建筑面積5000㎡以上、住宅工程3000㎡以上;地、州所在地和克拉瑪依地區單位工程建筑面積4000㎡以上、住宅工程在3000㎡以上;其他地區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在2000㎡以上。
第六條:評選區級文明工地由施工企業持下列資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工地申報登記表;
(二) 創建安全生產、文明工地計劃書。
第七條: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申報資料進行核實,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對申報評選區級文明工地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兩標準”及本辦法所附《自治區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工地評選條件》進行初評。
初評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初評小組。評審小組的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評審標準,與申報單位無隸屬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初評日期由初評小組隨機確定,提前一天通知申報企業和工程項目監理單位。
第九條:經初評達到優良標準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評選。
第十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選區級文明工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成3人以上的檢查小組對申報工程項目進行實地檢查評定;
(二)檢查日期提前三天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申報企業、工程項目監理單位;
(三)按照建設部“兩標準”及《自治區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工地評選條件》對初評結果進行驗評;
(四)匯總評選結果,由自治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出本年度區級文明工地評選建議名單;
(五)公示建議名單,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并予以核實;
(六)提出本年度區級文明工地名單,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一條:獲得區級文明工地,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該項目工程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計取文明施工增加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建筑業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