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筑工程優質結構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實施“質量強省”戰略,引導和激勵工程參建各方加強過程控制,確保結構安全可靠,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建筑工程優質結構代表我省建筑工程結構施工質量的最高水平。評價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以下稱為省優質結構工程。
第三條 省優質結構工程的評價工作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指導,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監總站)組織實施。
省優質結構工程根據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工程優質結構評價標準》(DB37/T5000-2013),按照“企業自評、市地初評、省復查評審”的原則進行評價。
第四條 省優質結構工程按屬地原則由主承建單位自愿申報。各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從各市每年評選的市級優質結構工程中,擇優選取,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推薦參評,推薦工程質量應當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申報國家級、省級質量獎項的建筑工程應當是省優質結構工程。
第五條 省優質結構工程每年評價一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00項,由省質監總站根據各設區市工程建設規模及質量情況年初一次分配,各市年度內自由調劑。
鼓勵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優勢和作用,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范圍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符合法定建設程序,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二)工程結構設計科學合理,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三)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完善,結構創優目標明確,質量保證措施可靠,符合“四節一環?!焙途G色施工要求;
(四)過程控制嚴格有效,施工工藝和實體質量符合設計圖紙和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要求,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技術保證資料齊全、真實、有效,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五)科技含量較高,積極開展施工工法研究、QC小組活動,應用四項以上“建筑業十項新技術”,鼓勵大型工程項目使用BIM技術;
(六)施工過程中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事件,未因工程質量原因受到設區市級(含)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七)已參加設區市優質結構工程評價。
第七條 申報范圍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具有獨立生產和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均可申報省優質結構工程。
(一)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積在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工業建筑;
(三)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區、小區組團和單體住宅,其規模應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區;
2.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含)以上小區組團;
3.單體住宅,建筑面積為50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未達到上列(一)至(三)項要求,但具備新型結構體系、質量突出、具有影響性的工程。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不得申報: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擴建、修繕工程;
(二)施工過程中結構鑒定達不到原設計要求或經過加固補強的工程;
(三)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的工程,使用虛假檢測報告,未執行住宅工程常見問題防治措施的工程;
(四)在評價過程中因結構施工質量問題發生投訴、舉報并經查實的工程,因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被舉報經查實的工程;
(五)不符合評價標準及存在其他影響結構質量情形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和初評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工程開工前,主承建單位應當到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設區市級優質結構工程申報手續,監理單位可以作為主要參建單位參與申報;
(二)各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總量控制,隨時申報”的原則,根據全年分配指標和工程進度,從市級優質結構參評工程中擇優選取,推薦申報省優質結構工程;
(三)省優質結構工程實行網上申報,申報單位登陸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網省優質結構工程申報系統填寫申報材料;
(四)申報工程完成地基與基礎分部驗收,且主體結構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進行網上申報。
第十條 申報資料
(一)《山東省優質結構工程申報表》一式兩份(見附件1);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書、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證書、施工許可證等基本建設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標通知書、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明文件,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四)分部工程驗收記錄。地基與基礎分部驗收記錄(含樁基子分部),主體結構驗收記錄(含鋼結構子分部);
(五)創優計劃、現場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進度計劃;
(六)參評市級優質結構工程的證明;
(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有關人員授權書、承諾書;
(八)建筑設計及結構設計說明
(九)其他應提供的證明資料文件。
各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審核以上第(二)至(九)項申報資料原件,并將復印掃描件加蓋核對章、簽署核對人姓名后上傳至省優質結構工程申報系統。
第十一條 初評
(一)初評工作由各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可以委托申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由縣(市、區)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初評的申報工程,設區市質量監督機構應進行現場復核。
(二)初評工作應當結合日常質量監督檢查、巡查工作同步進行,應對工程結構的關鍵部位、關鍵節點及重要隱蔽內容的施工質量、驗收情況重點把控,做好檢查記錄。
(三)初評工作現場檢查頻次要求如下:
1.基礎施工階段不少于一次;
2.主體施工階段不少于一次, 對于高層建筑工程,每10層不少于一次;
3.主體結構工程完成后,裝飾工程施工前應當進行并完成最后一次初評檢查和評價。
(四)對于完成兩次及兩次以上初評的申報工程,各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提出推薦意見和復查申請,每月匯總后通過省優質結構工程申報系統上報。
第四章 復查
第十二條 復查工作由省質監總站組織實施,根據各市推薦名單和工程進度,采取集中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省優質結構工程集中檢查每年至少一次,隨機抽查適時進行;
(二)每次復查應當成立復查組,復查組由2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實施回避制度。
(三)復查工作程序
1.聽取申報單位關于工程項目結構質量情況的匯報;
2.征求建設、監理單位和所在地監督機構的意見;
3.觀看反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質量及驗收情況的5分鐘PPT資料或錄像。
4.核查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文件原件;
5.抽查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
6.抽查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技術資料;
7.反饋檢查情況;
8.提出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對于復查時主體結構分部未全部完成的工程,由設區市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后續評價,并及時將剩余工程質量評價情況上報,后期質量嚴重下滑的工程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四條 復查工作實施動態監管,全程跟蹤,申報單位應當每月上傳反映工程進度、施工質量的10張現場照片及文字說明,上傳時間截止到主體結構工程竣工驗收完成。
第五章 評審和公布
第十五條 省優質結構工程評審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工作由專家委員會負責。評委7-9人,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工程質量技術與管理、擔任過專業技術職務的協會、企業和行業的工程質量專家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評審工作堅持“高水平、嚴要求、公開、公正”原則。
第十六條 參加評審的工程在評審前補充提供反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質量及驗收情況的5分鐘PPT資料或錄像。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工程PPT資料或錄像,結合工程初評、復查情況,通過審查、質詢、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評審結構,得票數在2/3以上有效。
第十八條 評審確定的工程預選名單,在網上公示7個工作日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
第十九條 省優質結構工程評價過程中及結果公布后,凡經舉報、投訴或后期建設發現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一經查實,撤銷其評價結果,該工程項目經理施工的工程兩年內不得申報。
第六章 組織紀律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和評價機構應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初評、復查專家和評委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參加評價工作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山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杯獎評審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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