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增強質量意識,爭創精品工程,推動我市建筑工程質量整體水平的提高,規范濟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獎(以下簡稱“泉城杯”獎)的評選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泉城杯”獎是我市建筑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由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濟南市建筑業協會頒發?!叭潜豹勗u選的具體工作由濟南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泉城杯”獎每年評選一次,獲獎工程數額原則上不超過50項,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各占50%。獲獎單位為獲獎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主要監理單位和主要項目管理單位。
第四條 申報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泰山杯”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和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從獲得“泉城杯”獎的工程中擇優推薦。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 “泉城杯”獎評選的范圍是:濟南市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12月底前經質監部門核定的優良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其工程的規模如下:
(一)單體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二)單體住宅工程建筑面積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區組團建筑面積在4萬平方米(含)以上;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含)以上。
(四)個別工程達不到評選規模要求(最低不少于4000平方米),但建筑造型獨特,工程質量突出,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本著嚴格控制的原則申報推薦。
第六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竣工后被隱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礎上進行改造的工程。
(三)已經參加過“泉城杯”獎評選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泉城杯”獎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法定審批程序。
(二)工程設計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標準、規范。
(三)工程實體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
(四)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先進、合理,符合國家強制性標
準要求。
(五)在施工中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留有質量安全隱患。
(六)工程無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第八條 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達到優良等級,并已獲得市“優質結構杯”獎。
第九條 住宅小區、小區組團工程除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的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內公建、道路、生活設施配套齊全、合理,庭院綠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綠化,小區管理優良到位;所有單位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優良率達80%以上;參與住宅小區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不超過三家。
(二)小區組團的質量優良率應達到100%;小區組團應由一家建筑施工企業施工。
第十條 參評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是在本市注冊或備案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十一條 由多家施工企業參建的工程,允許有一家施工企業申請作為“泉城杯”獎的主要參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與承包企業簽訂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總工作量的50%以上;
(三) 完成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質量達到優良。
第十二條 為鼓勵建設監理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加強質量管理,一個工程允許有一家建設監理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申請作為“泉城杯”獎的主要監理單位和主要項目管理單位。主要監理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應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和項目管理合同。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申報工程由承建單位提出申請,主要參建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的資料由承建單位負責統一申報。由多家建筑施工企業共同施工的住宅小區,由建設單位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資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內容:
(一)“泉城杯”獎申報表;
(二)工程簡介;
(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四)經過備案部門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工程質量備案證書復印件;
(五)用戶回訪證明;
(六)主要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復印件;
(七)主要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的工程監理合同、項目管理合同復印件;
(八)“優質結構杯”獎證書復印件;
(九)未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
(十)能反映工程概況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5張。
二、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辯認。
(二)申報資料的各種資料必須準確、真實。
第五章 工程評審
第十五條 “泉城杯”獎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選。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工程質量技術的工程質量專家和協會、行業的有關領導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評審委員會成員每三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通過審查申報材料和實地查看工程
實體后進行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預選名單。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確定的獲獎工程預選名單,在濟南建設工程交易網上公示一周后,提交市城鄉建設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批準。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接受申報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評審委員資格。
第七章 獎 勵
第二十條 向榮獲“泉城杯”獎的主要承建單位頒發獎杯和榮譽證書;向榮獲“泉城杯”獎的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向榮獲“泉城杯”獎的主要監理單位、主要項目管理單位、項目總監和主要承建單位的項目經理頒發榮譽證書。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為交流和推廣創“泉城杯”獎工程經驗,促進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濟南市建筑業協會每三年組織編輯出版一本“泉城杯”獎工程畫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已獲得“泉城杯”獎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如發現質量問題的,評審委員會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泉城杯”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濟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獎評選辦法》(2008年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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