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優良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優良工程獎評選活動,鼓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加強質量管理,提升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優良工程獎的評選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
第三條 市優良工程獎由企業自愿申報,經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后,擇優推薦。
第四條 市建設局成立上饒市優良工程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質監站),負責市優良工程獎評審工作,獲獎項目由市建設局審批表彰。
第五條 市優良工程獎每半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六條 參加市優良工程獎評選的工程項目,必須是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了各項建設手續,且已建成投產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達到以下規模:
(一)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在1千伍佰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
(二)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 50 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工程;玻璃幕墻面積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在 50 萬元以上的各類玻璃幕墻工程。
(三)安裝造價在 100 萬元以上(不包括設備價值)的工業安裝工程。
(四)工程造價在 300 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單跨跨度在 20 米以上的城市橋梁工程。用地面積 1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廣場工程。
(五)建筑面積 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組團。
(六)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用地面積 100 畝以上城市公園 17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綠化總用地面積35%以上的居住小區和單位庭院區總用地面積 5000 平方米以上,綠化總用地面積20%以上的城市道路,且總長度500米以上。
第七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工程質量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工程;
(四)在抗震設防區內,未按國家標準進行工程抗震設防的工程;
(五)建設過程中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的工程;
(六)存在質量問題且被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工程;
(七)沒有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
(八)我市企業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建設部頒發的有關標準、規范要求、設計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過有關部門、項目法人或投資單位組織的全面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
(三)工程竣工后經過半年以上的使用檢驗,未出現質量問題和隱患;
第九條 申報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優良工程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二)工程項目符合城市規劃建設要求和國家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三)主體結構獲得市級結構優良工程獎;
(四)工程竣工后,經過半年以上使用檢驗,未發現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問題;工業安裝工程、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經半年使用后,達到設計生產能力;
(五)竣工住宅工程應達到入住條件,入住率在60%以上;
(六)住宅小區工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公共配套設施齊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區內各單位工程的質量必須全部達到符合國家有關施工驗收標準規范的要求,其中80%以上的單位工程的質量達到優良工程評選標準要求。
(七)工業安裝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如系多個單項工程組成的一個單位工程,所含單項工程質量必須全部符合國家有關施工驗收標準,規范的要求,其中50%以上的單項工程的質量達到優良工程獎評選標準要求。
第十條 申報城市園林綠化優良工程獎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二)工程設計主題鮮明、創意新穎、布局合理;
(三)工程整體景色優美、植物豐富、功能健全、養護良好;
(四)投入使用半年以上,社會公眾評價良好。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市級優良工程獎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縣(市、區)工程項目應向縣(市、區)質監站提出申報要求,經縣(市、區)質監站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審核后,由縣(市、區)質監站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評委會申報。
(二)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應向所在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后,向評委會申報。
第五章 申報要求
第十二條 單位工程由施工企業申報,住宅小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企業共同申報。園林綠化工程由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養護單位共同申報。
第十三條 含有分包的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申報,并在《申報表》中注明分包單位,加蓋分包單位公章。分包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總承包企業相同資質并簽訂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總量的15%以上;
(三)分包完成的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申報參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優良工程獎的項目,應從設區市評選的結構優良獎工程中擇優推薦。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對推薦申報市優良工程獎的項目應實行公示制度;住宅工程申報,還應征求用戶意見。
第十六條 申報市優良工程獎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
1、申報資料總目錄;
2、《上饒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申報表》;
3、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4、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的主要部分》,施工結算書;
5、工程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的證明文件;
6、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驗收平面圖,折疊成A4大小裝訂成冊;
7、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5—10張,并作相應的簡短說明,計算機打印圖片無效;
8、工程及申報單位100-200字的基本情況介紹;
9、工程項目經理證書和身份證(應是該工程施工的直接負責人,與相應的圖紙和施工管理檔案上的簽字一致,并具有相應的資格);
10、與申報工程施工有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優良工程獎:
1、申報資料總目錄;
2、《上饒市優良工程獎申報表》;
3、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4、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時);
5、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和住戶簽名的質量回訪記錄;
6、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7、獲市優良結構獎證書;
8、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項目經理資格證書;
9、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細部質量的彩照10張(含主體結構部分),并附文字說明。
(三)城市園林綠化優良工程獎:
1、《上饒市優良工程獎申報表》;
2、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3、工程中標通知書;
4、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時);
5、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
6、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7、工程建設的項目經理證書;
第十七條 申報資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報表》由市建設局統一印制?!渡陥蟊怼穬群炇鹨庖姷母鳈?,必須寫明對工程質量的具體評價意見,對未簽署具體評價意見的,視為無效。
(二)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辯認。
(三)申報資料為復印件時,必須注明原件存放處,并加蓋原件存放單位公章。
(四)申報資料必須準確、真實,并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資料中涉及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筑面積、結構類型、質量評價、工程性質和用途等數據必須與工程實物一致。如有差異,要有相應的變更手續和文件說明。
(五)工程照片及聲像資料的內容應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開挖、基礎施工、結構施工、門窗安裝、屋面防水、管線敷設、設備安裝、室內外裝修的質量水平和介紹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體現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畫面等。
(六)建筑幕墻工程的申報材料還應將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證明、隱蔽工程的性能檢驗記錄、幕墻計算書、幕墻構件出廠合格證等內業資料復印件一并報送,單獨成冊。
(七)申報資料統一使用A4規格紙張,并與《申報表》一起裝訂成冊。
第六章 工程檢查
第十八條 評委會根據各地申報工程類別的情況,組織由建筑、安裝、裝飾、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檢查小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工程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工程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報資料和工程技術資料。抽查工程申報資料和工程技術資料時,應按有關規定抽查資料原件。市政公用工程應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二)實地檢查工程。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屋面和樓梯間應全部檢查,室內房間檢查總數不得少于30%,并應包括下列部位:底層、頂層兩端部、公共場所、懸臂構件、衛生間、吊頂等。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檢查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他工程項目檢查部位及數量,由檢查組視工程的具體情況現場確定。
凡是檢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內容和部位,受檢方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第二十條 工程檢查前,施工單位應通知建設單位派人到現場配合檢查,住宅工程還應通知用戶,由檢查小組聽取建設單位和用戶評價意見,對用戶反映的質量問題,應到現場檢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檢查小組應認真檢查每項申報工程,做好檢查記錄,填寫有關檢查表格,提出初評意見,并將符合要求的工程按縣(市、區)、按單位進行排序,向評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七章 工程評審
第二十二條 檢查小組將申報工程的初評情況、工程現場檢查情況及有關資料向評委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根據被推薦工程的申報資料和檢查小組的匯報,對申報工程進行審查、質詢、討論、評價,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
第八章 獎 勵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局向獲得市優良工程獎的總承包單位授予獎牌和證書,向榮獲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施工單位授予獎牌和證書,向獲獎的主要分包單位授予獎牌和證書,向獲獎工程的監理單位授予獎牌和證書,并予以通報表彰。
第二十五條 市優良工程獎作為企業質量業績,在企業年度考核中記入檔案,作為企業資質晉級、年檢、評先、參加投標等業績條件之一,作為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資格晉級、評先業績條件之一。
第九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工程檢查人員和評審人員必須秉辦公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存在違規違紀行為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評審資格,直至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獲得市優良工程獎的項目,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由評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經確認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和重大隱患的,由市建設局取消該工程獲獎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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