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評選辦法
評選范圍和條件及程序
一、 評選范圍和條件
報市文明工地的工程項目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規范,且已完成施工安全達標評價和主體結構封頂之前。
第一條 申報項目的工程規模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在3000m2 以上(含3000 m2 );
(二)小區建筑面積在50000 m2 以上(含50000 m2 );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價在800 萬元以上(含 800 萬元);
(四)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造價在800 萬元以上(含 800 萬元)。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項目不能作為推薦申報項目: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兩起以上(含兩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所承建的工程項目;
(三)采用國家、省有關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機具、材料和施工工藝的;
(四)本年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執行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
(六)建筑起重機械未執行住建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辦理產權備案、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的;
(七)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二、評選申報程序
第一條 市文明工地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填寫《宜春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申報表》,經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督機構簽署監督意見后,向市建筑業協會申報。
第十條 申報市文明工地,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宜春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申報表》(一式兩份,單獨裝訂,并報電子文檔),其他資料應按標準規格裝訂,首頁為目錄;
(二)項目立項批文、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施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四)反映工程項目開展文明工地創建活動的基本情況,包括主要業績、做法、經驗及其證明文件材料(字數不少于2000 字,含電子文檔);
(五)反映工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的彩色照片8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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